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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科商务花园

从北京大望路(地铁站)步行404米到八王坟南站,乘坐54路(2站)到四惠桥站,下车步行382米即到凌科来自商务花园。


本案系西安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首例异地侦查、异地审查**、异地审判的典型案例。

骆小弟等人盘踞在咸阳市三原县,通过高利放贷、插手建筑工程牟取经济利益,多次实施违法**活动,长期得不到根治,对当地社会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公、检、法机关对该组织的严厉打击、依法严惩,有效维护了三原当地的社会秩序。案件宣判后,三原当地群众拍手称快,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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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骆小弟,别名“弟哥”,男,196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三原县城关镇池阳街51号。2016年1月13日因本案被抓获。

(其余十七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二十世纪80年代

被告人骆小弟在三原县因打架斗殴先后被行政处罚及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为谋求生财之道,在三原县经营赌场、贩卖**,积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实力。

二十世纪90年代

骆小弟先后笼络社会闲散人员、**人员被告人李华成、刘斌以及郭建民、王明、李基建、刘公社、相里军、蔡英华等人在其身边,为其经营赌场,插手民间**,替人摆平事端,肆意殴打他人,以此扬名立威。

1995年

三原县西关村村民屈某某盖房拉钢筋时与“周龙蛋”发生**,屈某某委托其表哥张某某、赵某处理此事,“周龙蛋”则通过郭建民找到骆小弟,骆小弟在协商时与张某某发生冲突,遂于当日深夜带领郭建民、王明等十余人携带枪支、刀棍等工具,先后对赵某、张某某实施殴打,致二人受伤,并扬言要“活埋张某某”,张某某虽向**报案,但此事却不了了之,骆小弟等人未受法律追究。

1999年

骆小弟听说手下成员王明说其坏话,便先后两次组织他人对王明实施殴打,致使王明至外地躲避多年不敢回三原,也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此,骆小弟在三原县有了一定的恶名,并不断有社会闲散人员投靠骆小弟。

2000年以来

被告人董玉辉、郑军、唐宁等人,经人介绍,先后与骆小弟相识,跟随骆小弟。

2008年

骆小弟开始在三原县建筑**领域牟取非法利益。同年6月,骆小弟为了插手三原县南关村紫韵龙桥**项目,与该项目负责人毕某某产生矛盾,欲教训毕某某,经骆小弟与董玉辉、唐宁预谋,于2008年6月20日对毕某某实施殴打,迫使毕某某放弃该**项目,后骆小弟又对毕某某的合伙人王某某实施敲诈勒索,非法获利15万元。经过此事,骆小弟在三原县建筑**领域内打出了名气,也为其欺压敲诈建筑**领域内的其他开发商奠定了基础。

2008年

被告人杨海军慕名加入该团伙,并积极向骆小弟身边靠拢。

2009年10月25日

骆小弟在三原县秦原大酒店为其母亲过寿时,与杨某发生口角,扬言要“活埋杨某”,杨海军为拉近与骆小弟的关系,带领被告人王永武以及刚阳、韩浩对杨某实施殴打,致杨某脾脏摘除,杨某虽向**机关报案,但骆小弟及杨海军仍未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此事发生后,骆小弟在三原县确立了自己社会老大的强势地位并逐步坐大成势。

2011年前后

被告人白卫平、曹军、陈昱、何小卫、侯平意、骆辉等人先后加入了该团伙,并倚仗骆小弟为靠山,进行违法活动,实施**行为,牟取非法利益,积极为该团伙扩大影响,逐步形成了以骆小弟为首、人数众多、组织领导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性质组织。其中,骆小弟为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白卫平、曹军、陈昱、董玉辉、何小卫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且多次参加该组织的违法**活动,属积极参加者;杨海军、李华成、郑军、侯平意、刘斌、唐宁、骆辉为一般参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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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组织为了树立绝对权威及提升**能力,要求组织成员必须要听从骆小弟的安排,不容质疑和挑战;做事必须谨慎隐蔽,事前单独安排,事后必须汇报;组织成员之间不得相互打听,不得走的太近。骆小弟还将其位于三原县城关镇西社村住处及常住的豪城酒店作为组织成员吃喝打牌、联络感情的聚集地,并在此多次安排违法**活动。通过上述手段,骆小弟逐渐在该组织内部形成了一套不成文的组织纪律以约束组织成员,在组织成员心理上树立了强势形象,确立了领导地位。

该**性质组织形成以来,为了在三原逞强争霸,确立强势地位,扩大组织影响,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违法**活动:自2012年底起,骆小弟、侯平意等人在曹军、郑军、董玉辉、白卫平等组织成员家中开设赌场,赌资数额大,参赌人员多,持续时间长,后因赌债未追回,骆小弟又授意李华成等人多次拘禁侯平意、赵渭南,并逼迫赵渭南写下还款承诺;2013年4月前后,骆小弟、孙立在三原宾馆与服务员发生冲突后,肆意殴打宾馆工作人员,后曹军、陈昱等人闻声赶至,并纠集多人对工作人员进行殴打,期间,**人员出警,但未能有效制止骆小弟等人的滋事行为;2013年5月前后,因骆小弟女儿骆雪燚在三原乡企宾馆洗浴中心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曹军、陈昱等人又纠集多人对洗浴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殴打;2013年10月3日,因阳光果蔬市场征地**工作受阻,骆小弟伙同陈昱纠集百余人,并指挥装载机、挖掘机等重型器械对相关区域内停车场及仓库进行强拆,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经营,**人员出警后亦未能有效制止强拆行为;2014年9月10日,骆小弟指使李华成等人恐吓威胁李某搬离三原县北城村北口的库房,强拿硬要,迫使李某给骆小弟支付2万元,才得以继续使用该库房;同年9月15日,骆小弟受唐义涛索债请托,指使曹军等人强行将王某某从铜川带至三原,逼迫王某某写下18万元的欠条。除上述该组织实施的违法**活动外,组织成员曹军、陈昱也借助组织的影响力,单独实施违法**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

与此同时,该组织还利用骆小弟的恶名及组织的影响力,通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非法放贷、强立债权、强住宾馆、利用影响力讨债、插手建筑**项目等方式,非法获取经济利益。豪城酒店在建期间,骆小弟曾派人在工地驻扎维持秩序,后骆小弟以此为由向酒店老板陈某某索要钱款,酒店建成后,骆小弟、曹军、陈昱等人及其手下长期强住酒店,拒付房款,累计欠费20余万元;2011年,骆小弟欲插手三原五号信箱工程项目遭拒后,周虎等人以赠送一辆120余万元的宝马X6轿车的方式避免骆小弟强行介入;自2011年起,曹军向吴某某借款150余万元,骆小弟先后向吴某某、毛某某、杨某某借款200余万元,借款时承诺如期归还,但直至被抓都未还款,吴某某等人也迫于该组织的影响不敢继续催要;2012年至2013年,受侯平意请托,骆小弟多次派人向郭某某索要赌债,郭某某迫于该组织的压力,先后向骆小弟及侯平意支付420万元;2012年底至2014年初,该组织多名成员投资数百万元开设赌场,并从中获利,仅未收回的赌债就达370余万元。此外,骆小弟还通过敲诈勒索及插手民间**,陈昱、曹军、杨海军等人通过利用组织影响讨债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上述获利除直接分配给各组织成员外,部分款项还用于违法**活动及组织成员吃喝玩乐,骆小弟还将一辆无牌照黑色路虎越野车交由陈昱使用,以此来维系组织生存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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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被告人骆小弟为首的**性质组织形成后,在骆小弟的组织、领导、指挥或指使下,该组织成员分别实施了下列违法**行为:

(一)开设赌场罪

2012年底至2014年初,被告人骆小弟、侯平意等人经预谋,先后在三原县居馨花园小区被告人曹军家、妇幼路中段被告人郑军家、火车站石油公司油库隔壁被告人董玉辉家、电力小区侯建家及雷家巷9号楼被告人白卫平父亲家等地开设赌场,组织人员以“飘三叶”的形式**。其中,侯平意负责招揽参赌人员、管理赌场;骆小弟、侯平意、白卫平、何小卫等人先后出资数百万元在赌场上放贷,并从中**渔利;刘斌在赌场上管理账务,向参赌人员提供资金;曹军、郑军、董玉辉、白卫平提供场地,并收取相应的场地费。开设赌场期间,骆小弟获利60余万元,其余各被告人分别从中获利数万元。案发后,**人员从侯平意家中查获了部分赌债借条,其中,参赌人员赵渭南欠赌债108万元、李升亮欠赌债209万元、周正明欠赌债62.57万元。

(二)非法拘禁罪

2014年赌场结束后,参赌人员赵渭南、李升亮、周正明等人所欠赌债均由侯平意担保偿还。被告人骆小弟授意李华成向侯平意索要赌债,李华成遂伙同被告人骆辉、白卫平、何小卫、郑军多次拘禁侯平意、赵渭南索要赌债。2014年初某日晚上,被告人何小卫、郑军将侯平意从三原县城关镇西社村骆小弟住处带至三原县雷家巷9号楼被告人白卫平父亲家中后,伙同李华成、骆辉、白卫平索要赌债,期间,侯平意准备离开,郑军拿铁链对侯平意进行威胁,迫使侯平意不敢离开,直至次日中午,侯平意说明还款计划后才得以离开。2014年9月某日下午,被告人白卫平、何小卫、郑军至本市阎良区找到赵渭南,并将其带至白卫平父亲家中,伙同被告人李华成、骆辉向侯平意和赵渭南索要赌债,期间,骆辉欲对赵渭南实施殴打,并逼迫赵渭南写下20万元的还款承诺后,于次日凌晨,才让侯平意、赵渭南离开。2014年底某日下午,被告人李华成、白卫平、何小卫、郑军、骆辉再次在白卫平父亲家中向侯平意索要赌债,限制侯平意人身自由,次日上午,被告人又将侯平意带至三原县凤凰国际小区王勇租住处继续索要赌债,侯平意偿还部分款项后,才让离开。破案后,**人员从被告人郑军处查获作案工具铁链1根随案扣押。

(三)故意伤害罪

1.2008年6月,被告人骆小弟为插手三原县南关村紫韵龙桥**项目,与该项目负责人毕某某发生矛盾,后骆小弟在三原县城关镇西社村住处与被告人董玉辉、唐宁预谋殴打毕某某。2008年6月20日12时许,骆小弟告知董玉辉,毕某某即将在三原县明德亭酒店出现,董玉辉遂通知唐宁,唐宁又通知赵海等人后驾车赶往明德亭酒店附近与骆小弟见面再次预谋伤害毕某某,后赵海带领被告人董龙、凌科及周宏(在逃),由董奎奎驾车拉至明德亭酒店附近候命。毕某某从明德亭酒店出来后,骆小弟即刻向唐宁等人示意,赵海、董龙、凌科、周宏遂持棍棒对毕某某实施殴打,致毕某某受伤,后唐宁驾车拉载赵海、董奎奎驾车拉载董龙、凌科、周宏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毕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唐宁家属自行向被害人毕某某赔偿50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2.2009年10月25日,被告人骆小弟在三原县秦原大酒店为其母亲过寿。席间,骆小弟与杨某发生口角,被告人杨海军得知后,带领被告人王永武、刚阳(已判刑)、韩浩(已判刑)至秦原大酒店郁金香包间内对杨某实施殴打,期间,韩浩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杨某捅伤,致杨某脾脏摘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

(四)寻衅滋事罪

1.2013年4月25日晚,被告人骆小弟与孙立(在逃)在三原县三原宾馆办理入住手续时与服务员发生口角,后与前来制止的该宾馆保安荆某某、路某某、梁某等人发生争执厮打,致荆某某眼部受伤并送往医院救治,路某某、梁某均有不同程度受伤。之后,孙立打电话叫来了被告人曹军、陈昱、董玉辉,陈昱又纠集手下赵元、文奎、惠帅等人赶至宾馆再次对路某某、梁某实施殴打,致梁某头部受伤、路某某门牙松动。期间,三原县**局渠岸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现场了解情况。经鉴定:被害人荆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梁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2013年3月,王学峰与杨某某成立阳光果蔬公司,该公司所承建的阳光果蔬市场位于三原县城关镇土官村,系三原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孙某的建材库房和周某某经营的停车场在该市场的征地范围内,因王学峰与孙某、周某某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征地**工作受阻。骆小弟因三原宾馆寻衅滋事案与该宾馆老板王学峰熟悉后,入股阳光果蔬公司。2013年9月底,骆小弟得知阳光果蔬市场征地工作受阻后,主动承担**工作。2013年10月3日,被告人骆小弟指使陈昱纠集百余人使用装载机、挖掘机等重型机械对孙某的建材库房和周某某经营的停车场强制进行**,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生产经营。强拆期间,三原县**局园区治安办公室民警出警也未能有效制止。

3.2008年1月,陈某某购买了三原县北城村北口3亩土地的使用权,此后,骆小弟想从陈某某处置换其中部分土地未果。2014年8月,李某等人又从陈某某处购买了该3亩土地,李某将其中部分土地用做存放农资的库房。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骆小弟在三原县城关镇西社村住处,以李某库房所占土地归其本人所有为由,指使被告人李华成带领白卫平、陈昱、何小卫至李某的库房,恐吓威胁李某限时搬离库房,强拿硬要,李某迫于压力,向被告人骆小弟支付2万元后,才得以继续使用该库房。

(五)敲诈勒索罪

2008年6月,被告人骆小弟指使董玉辉、唐宁等人殴打毕某某后,又向该**项目合伙人王某某施加压力,阻止正常**,王某某迫于压力,给骆小弟1万元现金及14万元的工程质保押金条一张。2011年,**工程完成后,骆小弟持该押金条至紫韵龙桥项目部将14万元押金领走。

(六)违法**

1.扰乱社会秩序案

2008年5月,被告人骆小弟驾驶牌号为陕A**O58的奥迪车在西铜高速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亡,负事故同等责任。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因对理赔标准存有异议,骆小弟与投保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三原营销服务部发生**。2008年9月,骆小弟指使他人给服务部大门上锁,并在门口倒土堵门,致使该服务部不能正常营业。最终,该服务部迫于压力,按照骆小弟的要求进行了赔付。

2.寻衅滋事案

2013年5、6月某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骆小弟的女儿骆雪燚在三原县乡企宾馆天乐洗浴中心和收银员发生口角、厮打,被告人曹军、陈昱得知此事后,纠集多人于当日上午赶至天乐洗浴中心对经理李某某、老板刘某某实施殴打。

3.非法拘禁案

陕西铜川人唐义涛将自己的装载机、挖掘机和压路机等重型设备交由其姐夫刘某某在王某某的工地上经营,后唐义涛因与刘某某发生经济**,便以王某某欠其工程器械使用费为由,于2014年9月委托被告人骆小弟寻找王某某要账,骆小弟在其三原县城关镇西社村住处将此事安排给曹军,曹军又把此事安排给其手下张龙办理。2014年9月15日20时许,张龙伙同贾伟、高鹏驾车至陕西省铜川新区金裕路8号王某某家门口,将王某某强行拉上车带至三原县明德亭酒店与唐某某对账,并逼迫王某某写下欠唐义涛18万元的欠条。事后,唐义涛向骆小弟支付报酬1万元,骆小弟将钱分配给曹军。

4.非法持有、吸食**案

2016年1月13日,西安市**局民警将被告人骆小弟抓获后,对其常住的三原县豪城酒店1210房间进行搜查,经搜查,在该房间储物柜内查获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物。经鉴定:从中检出甲基**成分,净重共计0.68克;并经**(胶体金发)检测:骆小弟的尿样呈阳性。

裁判理由和结果

西安市新城区****经审理认为,以骆小弟为首的**组织符合《中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认定**性质组织的四个法定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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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特征方面

(1)人数较多。本案中有13名被告人涉及**性质组织违法**活动,除此之外,还有上网追逃的孙立等人亦参与该组织。

(2)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骆小弟在该组织中具有绝对的领导权、指挥权及行动决策权,各被告人对骆小弟唯命是从,召之即来,挥之即去,本案中的违法**活动主要由骆小弟组织、策划、指挥或授意其他被告人实施。

(3)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被告人白卫平、曹军、陈昱、董玉辉、何小卫多次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活动,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均系该组织的骨干成员。

(4)层级分工较为明确。骆小弟为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其手下有随时可以调度指挥的曹军、陈昱、董玉辉、杨海军、唐宁等参加者,且这些参加者手下各自又有多名追随者;此外,骆小弟结合组织成员的特点,安排相关事务为组织出力,比如让办事精细的白卫平处理财务,让性格勇猛的陈昱打架滋事,让嗜好**的侯平意开设赌场等。

(5)组织纪律较为严明。该组织为了树立非法权威,增强实施违法**活动的组织性、隐蔽性而自发形成以下规定:①组织成员必须要听从骆小弟的安排,不容质疑和挑战,王明、李基建曾因表达不满,即遭骆小弟及其手下殴打。②做事必须谨慎隐蔽,事前单独安排,事后当面汇报。唐宁带人殴打完毕志锋后通过电话给骆小弟汇报,骆小弟即表示不满,李华成带人索要赌债、恐吓威胁让李杨搬离库房后即刻向骆小弟进行汇报。③组织成员之间不得相互打听,不得走的太近。

(6)**据点固定。骆小弟将其位于三原县城关镇西社村的住处及常住的豪城酒店作为组织成员联络感情的聚集地和违法**的策源地。

(二)经济特征方面

该组织利用其在三原县的势力,通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非法放贷、强立债权、利用影响力讨债、介入民间**、插手建筑**项目等手段,攫取经济利益,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声势。主要表现在:

(1)有组织地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骆小弟、白卫平、刘斌等人先通过鑫沣寄卖行共同非法放贷,后又与侯平意、曹军、董玉辉、何小卫等人开设赌场,**渔利,放账扒皮,共同获利。此外,骆小弟还安排曹军、陈昱等人利用组织影响力讨债,以此获取相应报酬。通过该组织动辄百万元的放贷、骆小弟千万元的资金流水,足见该组织具备一定经济实力。

(2)组织成员之间经济往来频繁,具有一定的经济互助性。骆小弟与白卫平等人合伙放贷,曹军曾因承揽工程多次向骆小弟借款,骆小弟购买麦芽厂房屋时从郑军处借款70万元,侯平意为偿还赌债让骆小弟帮忙借款190万元,骆小弟还将其一辆黑色路虎车交由陈昱使用,通过这一系列的行为,足见该组织成员经济上的密切联系。

(3)组织成员将部分收入用于违法**活动。骆小弟、白卫平、侯平意、何小卫等人均出资开设赌场,少则数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以此想攫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此外,骆小弟、李华成、刘斌等人长期购买**吸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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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为特征方面自

2008年起势至2015年底被查,该组织为形成强势地位、牟取经济利益、增强**能力,由被告人骆小弟组织、策划、指挥或授意其他组织成员,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活动。主要表现在:

(1)长期开设赌场,召集多人**。侯平意、骆小弟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曹军、郑军、董玉辉、白卫平等组织成员家中长期开设赌场,并召集赵渭南、李升亮、周正明等10余人先后参与**,**时间长、参赌人数多、赌资数额大。

(2)多次拘禁他人,强行索要赌债。赌场结束之后,为了索要赌债,骆小弟授意李华成等人多次非法拘禁他人,并采取威胁手段强行让赵渭南写下还款承诺。

(3)故意伤害他人,树立非法权威。骆小弟为插手建筑**项目,指使董玉辉、唐宁纠集他人殴打毕某某;骆小弟与杨某发生口角后,杨海军为了积极表现,带人殴打杨某,致使杨某脾脏摘除,以此树立骆小弟在三原县的非法权威。

(4)肆意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骆小弟因琐事,伙同孙立等人在三原宾馆随意殴打他人;骆小弟又与陈昱纠集百余人,对阳光果蔬市场建设用地进行强拆,社会影响恶劣;骆小弟还指使李华成等人恐吓威胁李某搬离库房,强拿硬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经营活动;曹军、陈昱等组织成员,因骆小弟女儿被打,纠集多人在乡企宾馆殴打报复相关人员。

(5)借故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骆小弟以插手建筑**项目为由,敲诈王成连,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6)采取暴力或利用其组织影响力讨债,强立债权,介入民间**,插手建筑**项目,强住宾馆,以此获取非法利益。

(四)危害特征方面

该组织通过一系列的违法**活动,逐步形成一个以骆小弟为首的非法组织,称霸三原县,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使群众安全感下降,**公共管理职能受阻,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主要表现在:

(1)多名群众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不敢举报控告,甚至控告后仍难以追责。包括三原宾馆、乡企宾馆被殴打的受害人,被敲诈的王某某以及被扰乱经营秩序的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三原服务部,其合法权益遭到该组织的侵害后,均因害怕打击报复,不敢举报控告,只能忍气吞声,无奈屈从;此外,毕某某、杨某被殴打,孙某、周某某的财产遭强拆后,虽向**机关报案,但骆小弟、董玉辉、陈昱、杨海军等主要参加者仍逍遥法外,未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

(2)插手建筑**项目,对三原县建筑**行业造成严重影响。该组织先后插足豪城酒店、紫韵龙桥、五号信箱及阳光果蔬市场等建筑**项目,以各种理由各种方式攫取经济利益,尤其是在五号信箱工程中,骆小弟表示想插手工程后,周虎、**景超等人以赠送一辆120余万元的宝马车的方式避免其强行介入,足见该组织影响力之强大。

(3)该组织长期涉足黄赌毒,多名组织成员及外围人员前科累累、劣迹斑斑,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秩序。该组织中骆小弟、李华成、刘斌长期**,李华成和刘斌因此多次被行政处罚,李华成还因**被判刑;另外,曹军、侯平意等人嗜赌成性,多次组织或参与**;此外,组织成员骆小弟、曹军、陈昱、杨海军及外围人员赵海、董龙、凌科等人因**、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被多次判处刑罚,对三原当地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

(4)该组织在三原县盘踞时间长,涉足范围广,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骆小弟等人从上个世纪90年代起,就在三原县滋事生非,积累了一定恶名,自本世纪尤其是2008年以来,频繁介入民间**,插手建筑**项目,且长期未受法律追究,在三原县及周边区域树立了非法权威、扩大了非法影响,对包括本案被害人在内的当地群众造成一定的心理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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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刑法》的相关规定,以被告人骆小弟犯组织、领导**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二十年,并处**,**三年。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六个月至免予刑事处罚不等刑期。同时,对扣押在案的黑色路虎越野车及红色宝马X6轿车依法拍卖后,发还被害人王某某**币十五万元,发还被害人李某**币二万元,剩余款项依法予以没收,并依法追缴被告人骆小弟等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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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十七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二十世纪80年代

被告人骆小弟在三原县因打架斗殴先后被行政处罚及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为谋求生财之道,在三原县经营赌场、贩卖**,积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实力。

二十世纪90年代

骆小弟先后笼络社会闲散人员、**人员被告人李华成、刘斌以及郭建民、王明、李基建、刘公社、相里军、蔡英华等人在其身边,为其经营赌场,插手民间**,替人摆平事端,肆意殴打他人,以此扬名立威。

1995年

三原县西关村村民屈某某盖房拉钢筋时与“周龙蛋”发生**,屈某某委托其表哥张某某、赵某处理此事,“周龙蛋”则通过郭建民找到骆小弟,骆小弟在协商时与张某某发生冲突,遂于当日深夜带领郭建民、王明等十余人携带枪支、刀棍等工具,先后对赵某、张某某实施殴打,致二人受伤,并扬言要“活埋张某某”,张某某虽向**报案,但此事却不了了之,骆小弟等人未受法律追究。

1999年

骆小弟听说手下成员王明说其坏话,便先后两次组织他人对王明实施殴打,致使王明至外地躲避多年不敢回三原,也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此,骆小弟在三原县有了一定的恶名,并不断有社会闲散人员投靠骆小弟。

2000年以来

被告人董玉辉、郑军、唐宁等人,经人介绍,先后与骆小弟相识,跟随骆小弟。

2008年

骆小弟开始在三原县建筑**领域牟取非法利益。同年6月,骆小弟为了插手三原县南关村紫韵龙桥**项目,与该项目负责人毕某某产生矛盾,欲教训毕某某,经骆小弟与董玉辉、唐宁预谋,于2008年6月20日对毕某某实施殴打,迫使毕某某放弃该**项目,后骆小弟又对毕某某的合伙人王某某实施敲诈勒索,非法获利15万元。经过此事,骆小弟在三原县建筑**领域内打出了名气,也为其欺压敲诈建筑**领域内的其他开发商奠定了基础。

2008年

被告人杨海军慕名加入该团伙,并积极向骆小弟身边靠拢。

2009年10月25日

骆小弟在三原县秦原大酒店为其母亲过寿时,与杨某发生口角,扬言要“活埋杨某”,杨海军为拉近与骆小弟的关系,带领被告人王永武以及刚阳、韩浩对杨某实施殴打,致杨某脾脏摘除,杨某虽向**机关报案,但骆小弟及杨海军仍未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此事发生后,骆小弟在三原县确立了自己社会老大的强势地位并逐步坐大成势。

2011年前后

被告人白卫平、曹军、陈昱、何小卫、侯平意、骆辉等人先后加入了该团伙,并倚仗骆小弟为靠山,进行违法活动,实施**行为,牟取非法利益,积极为该团伙扩大影响,逐步形成了以骆小弟为首、人数众多、组织领导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性质组织。其中,骆小弟为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白卫平、曹军、陈昱、董玉辉、何小卫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且多次参加该组织的违法**活动,属积极参加者;杨海军、李华成、郑军、侯平意、刘斌、唐宁、骆辉为一般参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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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组织为了树立绝对权威及提升**能力,要求组织成员必须要听从骆小弟的安排,不容质疑和挑战;做事必须谨慎隐蔽,事前单独安排,事后必须汇报;组织成员之间不得相互打听,不得走的太近。骆小弟还将其位于三原县城关镇西社村住处及常住的豪城酒店作为组织成员吃喝打牌、联络感情的聚集地,并在此多次安排违法**活动。通过上述手段,骆小弟逐渐在该组织内部形成了一套不成文的组织纪律以约束组织成员,在组织成员心理上树立了强势形象,确立了领导地位。

该**性质组织形成以来,为了在三原逞强争霸,确立强势地位,扩大组织影响,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违法**活动:自2012年底起,骆小弟、侯平意等人在曹军、郑军、董玉辉、白卫平等组织成员家中开设赌场,赌资数额大,参赌人员多,持续时间长,后因赌债未追回,骆小弟又授意李华成等人多次拘禁侯平意、赵渭南,并逼迫赵渭南写下还款承诺;2013年4月前后,骆小弟、孙立在三原宾馆与服务员发生冲突后,肆意殴打宾馆工作人员,后曹军、陈昱等人闻声赶至,并纠集多人对工作人员进行殴打,期间,**人员出警,但未能有效制止骆小弟等人的滋事行为;2013年5月前后,因骆小弟女儿骆雪燚在三原乡企宾馆洗浴中心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曹军、陈昱等人又纠集多人对洗浴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殴打;2013年10月3日,因阳光果蔬市场征地**工作受阻,骆小弟伙同陈昱纠集百余人,并指挥装载机、挖掘机等重型器械对相关区域内停车场及仓库进行强拆,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经营,**人员出警后亦未能有效制止强拆行为;2014年9月10日,骆小弟指使李华成等人恐吓威胁李某搬离三原县北城村北口的库房,强拿硬要,迫使李某给骆小弟支付2万元,才得以继续使用该库房;同年9月15日,骆小弟受唐义涛索债请托,指使曹军等人强行将王某某从铜川带至三原,逼迫王某某写下18万元的欠条。除上述该组织实施的违法**活动外,组织成员曹军、陈昱也借助组织的影响力,单独实施违法**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

与此同时,该组织还利用骆小弟的恶名及组织的影响力,通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非法放贷、强立债权、强住宾馆、利用影响力讨债、插手建筑**项目等方式,非法获取经济利益。豪城酒店在建期间,骆小弟曾派人在工地驻扎维持秩序,后骆小弟以此为由向酒店老板陈某某索要钱款,酒店建成后,骆小弟、曹军、陈昱等人及其手下长期强住酒店,拒付房款,累计欠费20余万元;2011年,骆小弟欲插手三原五号信箱工程项目遭拒后,周虎等人以赠送一辆120余万元的宝马X6轿车的方式避免骆小弟强行介入;自2011年起,曹军向吴某某借款150余万元,骆小弟先后向吴某某、毛某某、杨某某借款200余万元,借款时承诺如期归还,但直至被抓都未还款,吴某某等人也迫于该组织的影响不敢继续催要;2012年至2013年,受侯平意请托,骆小弟多次派人向郭某某索要赌债,郭某某迫于该组织的压力,先后向骆小弟及侯平意支付420万元;2012年底至2014年初,该组织多名成员投资数百万元开设赌场,并从中获利,仅未收回的赌债就达370余万元。此外,骆小弟还通过敲诈勒索及插手民间**,陈昱、曹军、杨海军等人通过利用组织影响讨债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上述获利除直接分配给各组织成员外,部分款项还用于违法**活动及组织成员吃喝玩乐,骆小弟还将一辆无牌照黑色路虎越野车交由陈昱使用,以此来维系组织生存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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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被告人骆小弟为首的**性质组织形成后,在骆小弟的组织、领导、指挥或指使下,该组织成员分别实施了下列违法**行为:

(一)开设赌场罪

2012年底至2014年初,被告人骆小弟、侯平意等人经预谋,先后在三原县居馨花园小区被告人曹军家、妇幼路中段被告人郑军家、火车站石油公司油库隔壁被告人董玉辉家、电力小区侯建家及雷家巷9号楼被告人白卫平父亲家等地开设赌场,组织人员以“飘三叶”的形式**。其中,侯平意负责招揽参赌人员、管理赌场;骆小弟、侯平意、白卫平、何小卫等人先后出资数百万元在赌场上放贷,并从中**渔利;刘斌在赌场上管理账务,向参赌人员提供资金;曹军、郑军、董玉辉、白卫平提供场地,并收取相应的场地费。开设赌场期间,骆小弟获利60余万元,其余各被告人分别从中获利数万元。案发后,**人员从侯平意家中查获了部分赌债借条,其中,参赌人员赵渭南欠赌债108万元、李升亮欠赌债209万元、周正明欠赌债62.57万元。

(二)非法拘禁罪

2014年赌场结束后,参赌人员赵渭南、李升亮、周正明等人所欠赌债均由侯平意担保偿还。被告人骆小弟授意李华成向侯平意索要赌债,李华成遂伙同被告人骆辉、白卫平、何小卫、郑军多次拘禁侯平意、赵渭南索要赌债。2014年初某日晚上,被告人何小卫、郑军将侯平意从三原县城关镇西社村骆小弟住处带至三原县雷家巷9号楼被告人白卫平父亲家中后,伙同李华成、骆辉、白卫平索要赌债,期间,侯平意准备离开,郑军拿铁链对侯平意进行威胁,迫使侯平意不敢离开,直至次日中午,侯平意说明还款计划后才得以离开。2014年9月某日下午,被告人白卫平、何小卫、郑军至本市阎良区找到赵渭南,并将其带至白卫平父亲家中,伙同被告人李华成、骆辉向侯平意和赵渭南索要赌债,期间,骆辉欲对赵渭南实施殴打,并逼迫赵渭南写下20万元的还款承诺后,于次日凌晨,才让侯平意、赵渭南离开。2014年底某日下午,被告人李华成、白卫平、何小卫、郑军、骆辉再次在白卫平父亲家中向侯平意索要赌债,限制侯平意人身自由,次日上午,被告人又将侯平意带至三原县凤凰国际小区王勇租住处继续索要赌债,侯平意偿还部分款项后,才让离开。破案后,**人员从被告人郑军处查获作案工具铁链1根随案扣押。

(三)故意伤害罪

1.2008年6月,被告人骆小弟为插手三原县南关村紫韵龙桥**项目,与该项目负责人毕某某发生矛盾,后骆小弟在三原县城关镇西社村住处与被告人董玉辉、唐宁预谋殴打毕某某。2008年6月20日12时许,骆小弟告知董玉辉,毕某某即将在三原县明德亭酒店出现,董玉辉遂通知唐宁,唐宁又通知赵海等人后驾车赶往明德亭酒店附近与骆小弟见面再次预谋伤害毕某某,后赵海带领被告人董龙、凌科及周宏(在逃),由董奎奎驾车拉至明德亭酒店附近候命。毕某某从明德亭酒店出来后,骆小弟即刻向唐宁等人示意,赵海、董龙、凌科、周宏遂持棍棒对毕某某实施殴打,致毕某某受伤,后唐宁驾车拉载赵海、董奎奎驾车拉载董龙、凌科、周宏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毕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唐宁家属自行向被害人毕某某赔偿50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2.2009年10月25日,被告人骆小弟在三原县秦原大酒店为其母亲过寿。席间,骆小弟与杨某发生口角,被告人杨海军得知后,带领被告人王永武、刚阳(已判刑)、韩浩(已判刑)至秦原大酒店郁金香包间内对杨某实施殴打,期间,韩浩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杨某捅伤,致杨某脾脏摘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

(四)寻衅滋事罪

1.2013年4月25日晚,被告人骆小弟与孙立(在逃)在三原县三原宾馆办理入住手续时与服务员发生口角,后与前来制止的该宾馆保安荆某某、路某某、梁某等人发生争执厮打,致荆某某眼部受伤并送往医院救治,路某某、梁某均有不同程度受伤。之后,孙立打电话叫来了被告人曹军、陈昱、董玉辉,陈昱又纠集手下赵元、文奎、惠帅等人赶至宾馆再次对路某某、梁某实施殴打,致梁某头部受伤、路某某门牙松动。期间,三原县**局渠岸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现场了解情况。经鉴定:被害人荆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梁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2013年3月,王学峰与杨某某成立阳光果蔬公司,该公司所承建的阳光果蔬市场位于三原县城关镇土官村,系三原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孙某的建材库房和周某某经营的停车场在该市场的征地范围内,因王学峰与孙某、周某某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征地**工作受阻。骆小弟因三原宾馆寻衅滋事案与该宾馆老板王学峰熟悉后,入股阳光果蔬公司。2013年9月底,骆小弟得知阳光果蔬市场征地工作受阻后,主动承担**工作。2013年10月3日,被告人骆小弟指使陈昱纠集百余人使用装载机、挖掘机等重型机械对孙某的建材库房和周某某经营的停车场强制进行**,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生产经营。强拆期间,三原县**局园区治安办公室民警出警也未能有效制止。

3.2008年1月,陈某某购买了三原县北城村北口3亩土地的使用权,此后,骆小弟想从陈某某处置换其中部分土地未果。2014年8月,李某等人又从陈某某处购买了该3亩土地,李某将其中部分土地用做存放农资的库房。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骆小弟在三原县城关镇西社村住处,以李某库房所占土地归其本人所有为由,指使被告人李华成带领白卫平、陈昱、何小卫至李某的库房,恐吓威胁李某限时搬离库房,强拿硬要,李某迫于压力,向被告人骆小弟支付2万元后,才得以继续使用该库房。

(五)敲诈勒索罪

2008年6月,被告人骆小弟指使董玉辉、唐宁等人殴打毕某某后,又向该**项目合伙人王某某施加压力,阻止正常**,王某某迫于压力,给骆小弟1万元现金及14万元的工程质保押金条一张。2011年,**工程完成后,骆小弟持该押金条至紫韵龙桥项目部将14万元押金领走。

(六)违法**

1.扰乱社会秩序案

2008年5月,被告人骆小弟驾驶牌号为陕A**O58的奥迪车在西铜高速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亡,负事故同等责任。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因对理赔标准存有异议,骆小弟与投保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三原营销服务部发生**。2008年9月,骆小弟指使他人给服务部大门上锁,并在门口倒土堵门,致使该服务部不能正常营业。最终,该服务部迫于压力,按照骆小弟的要求进行了赔付。

2.寻衅滋事案

2013年5、6月某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骆小弟的女儿骆雪燚在三原县乡企宾馆天乐洗浴中心和收银员发生口角、厮打,被告人曹军、陈昱得知此事后,纠集多人于当日上午赶至天乐洗浴中心对经理李某某、老板刘某某实施殴打。

3.非法拘禁案

陕西铜川人唐义涛将自己的装载机、挖掘机和压路机等重型设备交由其姐夫刘某某在王某某的工地上经营,后唐义涛因与刘某某发生经济**,便以王某某欠其工程器械使用费为由,于2014年9月委托被告人骆小弟寻找王某某要账,骆小弟在其三原县城关镇西社村住处将此事安排给曹军,曹军又把此事安排给其手下张龙办理。2014年9月15日20时许,张龙伙同贾伟、高鹏驾车至陕西省铜川新区金裕路8号王某某家门口,将王某某强行拉上车带至三原县明德亭酒店与唐某某对账,并逼迫王某某写下欠唐义涛18万元的欠条。事后,唐义涛向骆小弟支付报酬1万元,骆小弟将钱分配给曹军。

4.非法持有、吸食**案

2016年1月13日,西安市**局民警将被告人骆小弟抓获后,对其常住的三原县豪城酒店1210房间进行搜查,经搜查,在该房间储物柜内查获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物。经鉴定:从中检出甲基**成分,净重共计0.68克;并经**(胶体金发)检测:骆小弟的尿样呈阳性。

裁判理由和结果

西安市新城区****经审理认为,以骆小弟为首的**组织符合《中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认定**性质组织的四个法定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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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特征方面

(1)人数较多。本案中有13名被告人涉及**性质组织违法**活动,除此之外,还有上网追逃的孙立等人亦参与该组织。

(2)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骆小弟在该组织中具有绝对的领导权、指挥权及行动决策权,各被告人对骆小弟唯命是从,召之即来,挥之即去,本案中的违法**活动主要由骆小弟组织、策划、指挥或授意其他被告人实施。

(3)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被告人白卫平、曹军、陈昱、董玉辉、何小卫多次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活动,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均系该组织的骨干成员。

(4)层级分工较为明确。骆小弟为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其手下有随时可以调度指挥的曹军、陈昱、董玉辉、杨海军、唐宁等参加者,且这些参加者手下各自又有多名追随者;此外,骆小弟结合组织成员的特点,安排相关事务为组织出力,比如让办事精细的白卫平处理财务,让性格勇猛的陈昱打架滋事,让嗜好**的侯平意开设赌场等。

(5)组织纪律较为严明。该组织为了树立非法权威,增强实施违法**活动的组织性、隐蔽性而自发形成以下规定:①组织成员必须要听从骆小弟的安排,不容质疑和挑战,王明、李基建曾因表达不满,即遭骆小弟及其手下殴打。②做事必须谨慎隐蔽,事前单独安排,事后当面汇报。唐宁带人殴打完毕志锋后通过电话给骆小弟汇报,骆小弟即表示不满,李华成带人索要赌债、恐吓威胁让李杨搬离库房后即刻向骆小弟进行汇报。③组织成员之间不得相互打听,不得走的太近。

(6)**据点固定。骆小弟将其位于三原县城关镇西社村的住处及常住的豪城酒店作为组织成员联络感情的聚集地和违法**的策源地。

(二)经济特征方面

该组织利用其在三原县的势力,通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非法放贷、强立债权、利用影响力讨债、介入民间**、插手建筑**项目等手段,攫取经济利益,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声势。主要表现在:

(1)有组织地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骆小弟、白卫平、刘斌等人先通过鑫沣寄卖行共同非法放贷,后又与侯平意、曹军、董玉辉、何小卫等人开设赌场,**渔利,放账扒皮,共同获利。此外,骆小弟还安排曹军、陈昱等人利用组织影响力讨债,以此获取相应报酬。通过该组织动辄百万元的放贷、骆小弟千万元的资金流水,足见该组织具备一定经济实力。

(2)组织成员之间经济往来频繁,具有一定的经济互助性。骆小弟与白卫平等人合伙放贷,曹军曾因承揽工程多次向骆小弟借款,骆小弟购买麦芽厂房屋时从郑军处借款70万元,侯平意为偿还赌债让骆小弟帮忙借款190万元,骆小弟还将其一辆黑色路虎车交由陈昱使用,通过这一系列的行为,足见该组织成员经济上的密切联系。

(3)组织成员将部分收入用于违法**活动。骆小弟、白卫平、侯平意、何小卫等人均出资开设赌场,少则数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以此想攫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此外,骆小弟、李华成、刘斌等人长期购买**吸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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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为特征方面自

2008年起势至2015年底被查,该组织为形成强势地位、牟取经济利益、增强**能力,由被告人骆小弟组织、策划、指挥或授意其他组织成员,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活动。主要表现在:

(1)长期开设赌场,召集多人**。侯平意、骆小弟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曹军、郑军、董玉辉、白卫平等组织成员家中长期开设赌场,并召集赵渭南、李升亮、周正明等10余人先后参与**,**时间长、参赌人数多、赌资数额大。

(2)多次拘禁他人,强行索要赌债。赌场结束之后,为了索要赌债,骆小弟授意李华成等人多次非法拘禁他人,并采取威胁手段强行让赵渭南写下还款承诺。

(3)故意伤害他人,树立非法权威。骆小弟为插手建筑**项目,指使董玉辉、唐宁纠集他人殴打毕某某;骆小弟与杨某发生口角后,杨海军为了积极表现,带人殴打杨某,致使杨某脾脏摘除,以此树立骆小弟在三原县的非法权威。

(4)肆意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骆小弟因琐事,伙同孙立等人在三原宾馆随意殴打他人;骆小弟又与陈昱纠集百余人,对阳光果蔬市场建设用地进行强拆,社会影响恶劣;骆小弟还指使李华成等人恐吓威胁李某搬离库房,强拿硬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经营活动;曹军、陈昱等组织成员,因骆小弟女儿被打,纠集多人在乡企宾馆殴打报复相关人员。

(5)借故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骆小弟以插手建筑**项目为由,敲诈王成连,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6)采取暴力或利用其组织影响力讨债,强立债权,介入民间**,插手建筑**项目,强住宾馆,以此获取非法利益。

(四)危害特征方面

该组织通过一系列的违法**活动,逐步形成一个以骆小弟为首的非法组织,称霸三原县,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使群众安全感下降,**公共管理职能受阻,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主要表现在:

(1)多名群众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不敢举报控告,甚至控告后仍难以追责。包括三原宾馆、乡企宾馆被殴打的受害人,被敲诈的王某某以及被扰乱经营秩序的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三原服务部,其合法权益遭到该组织的侵害后,均因害怕打击报复,不敢举报控告,只能忍气吞声,无奈屈从;此外,毕某某、杨某被殴打,孙某、周某某的财产遭强拆后,虽向**机关报案,但骆小弟、董玉辉、陈昱、杨海军等主要参加者仍逍遥法外,未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

(2)插手建筑**项目,对三原县建筑**行业造成严重影响。该组织先后插足豪城酒店、紫韵龙桥、五号信箱及阳光果蔬市场等建筑**项目,以各种理由各种方式攫取经济利益,尤其是在五号信箱工程中,骆小弟表示想插手工程后,周虎、**景超等人以赠送一辆120余万元的宝马车的方式避免其强行介入,足见该组织影响力之强大。

(3)该组织长期涉足黄赌毒,多名组织成员及外围人员前科累累、劣迹斑斑,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秩序。该组织中骆小弟、李华成、刘斌长期**,李华成和刘斌因此多次被行政处罚,李华成还因**被判刑;另外,曹军、侯平意等人嗜赌成性,多次组织或参与**;此外,组织成员骆小弟、曹军、陈昱、杨海军及外围人员赵海、董龙、凌科等人因**、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被多次判处刑罚,对三原当地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

(4)该组织在三原县盘踞时间长,涉足范围广,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骆小弟等人从上个世纪90年代起,就在三原县滋事生非,积累了一定恶名,自本世纪尤其是2008年以来,频繁介入民间**,插手建筑**项目,且长期未受法律追究,在三原县及周边区域树立了非法权威、扩大了非法影响,对包括本案被害人在内的当地群众造成一定的心理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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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刑法》的相关规定,以被告人骆小弟犯组织、领导**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二十年,并处**,**三年。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六个月至免予刑事处罚不等刑期。同时,对扣押在案的黑色路虎越野车及红色宝马X6轿车依法拍卖后,发还被害人王某某**币十五万元,发还被害人李某**币二万元,剩余款项依法予以没收,并依法追缴被告人骆小弟等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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